當前,檢察創新在實踐中如火如荼地進行著,這些機制創新有諸多值得肯定之處,有的甚至上升為立法。但不可否認,其中也有諸多機制創新違背了檢察科學發展規律和刑事訴訟規律,值得批判和反思
  □李勇
  當前,檢察創新在實踐中如火如荼地進行著,只要翻一翻《檢察日報》就不難發現,今天這個地方出一個實施意見,明天那個地方制定一個規則。這些機制創新有諸多值得肯定之處,有的甚至上升為立法,比如刑事和解制度。但不可否認,其中也有諸多機制創新違背了檢察科學發展規律和刑事訴訟規律,值得批判和反思。
  盲目擴張檢察權。檢察權擴張是世界各國的普遍趨勢,由傳統訴訟領域向社會領域拓展。但是這種擴張也要有節而穩健地進行,不可脫離實際盲目跟風。當前,我國檢察權盲目擴張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不切實際地設立檢察工作站、檢察工作室。如果說在偏遠鄉鎮設立檢察工作站、室有一定必要性的話,那麼在一個原本不大的市區大量設立檢察工作站、室,其必要性就值得懷疑了。現實情況是,這些檢察工作站、室成立後門可羅雀,基本上沒有業務,流於形式。二是盲目增設內設機構。近年來,各地、各級檢察機關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一些內設機構,諸如“訴訟監督科”、“案件管理科”、“服務大局科”、“知識產權科”等等,不一而足;更值得反思的是綜合部門越來越多,行政化越來越嚴重,沖淡了檢察機關的準司法機關的屬性。這些機構的增設必然要配置相應的職權和人財物資源,而這些配置是否都具有合理性,值得反思。事實上,這些增設的部門中,有的長期存在“平時沒案辦,有案辦不了”的狀況,浪費有限的資源;有的形成內耗,降低執法辦案的整體效率。
  檢察權擴張必須以其核心權力為依托,檢察機關對社會生活的干預力度和檢察機關在訴訟領域的職權是緊密相聯的,一般來說,檢察機關只有在訴訟領域充分發揮作用,才有可能擴展到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檢察監督主要是一種訴訟監督、司法監督,是“有限監督”,因此,檢察職能延伸要適度。檢察工作站、室的設置必須考慮城鄉差異,因地制宜,切合實際。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既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應該是以檢察業務職能為核心,以有利於檢察權的行使為標準。目前,我國的檢察權不是輻射範圍不夠廣,而是部分領域的檢察權行使不到位;也不是檢察權不夠大,而是現有的權力沒有行使到位。
  人為取消內部監督。當前,檢察機關中廣泛流行“捕、訴合一”、“偵、捕、訴一體化”。所謂“捕、訴合一”就是檢察機關的公訴部門與偵查監督部門合二為一,有的地方直接將公訴部門與偵查監督部門合併後改為“刑事檢察局”;有的地方雖然保留原有的公訴部門、偵查監督部門的名稱,但實際工作上合二為一。案件辦理實行“誰捕誰訴”,即承辦檢察官審查逮捕某一案件後,在該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仍然由該承辦檢察官審查起訴。特別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普遍實行“誰捕誰訴”,且有制度化趨勢。所謂“偵、捕、訴一體化”就是職務犯罪案件實行偵查、逮捕、起訴“一條龍”工作機制。這在監所檢察部門體現得最為嚴重,監管場所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由監所檢察部門進行偵查、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而監所檢察部門目前普遍存在人員不足、業務能力薄弱的狀況,真正能辦理案件的人員少之又少,基本上就是一個承辦檢察官從偵查到逮捕、起訴“一竿子到底”。
  這種所謂的“一體化”改革實際上是人為取消原本存在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違背了刑事訴訟規律。一個案件的不同訴訟活動由同一個承辦檢察官完成,人為減少了過濾和把關環節,摻入思維慣性和先入為主的因素,加之承辦人為了追求辦案成果和績效考核,必然為錯案埋下伏筆。這值得我們深刻警惕。未成人犯罪案件原本更加需要特殊的制度保護,但這種“誰捕誰訴”的做法,可能會將一系列其他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制度效果消解掉。正如學者龍宗智所批評指出的,“它實際取消了不同檢察職能之間的制約作用,取消了不同訴訟環節的過濾和監督功能,勢必阻礙檢察機關履行其客觀義務,因此這一辦案機制不符合刑事訴訟制度和檢察制度的法理要求。類似的工作一體化應當廢止”。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這種“一體化”改革的初衷竟然是為瞭解決案多人少的難題,這與前文所述盲目增設機構,形成了鮮明對比。
  誤入“信息化陷阱”。近年來,和其他行業一樣,檢察機關非常重視信息化建設。廣泛運用計算機網絡和多媒體技術,實現辦公自動化、辦案現代化,這有利於提高辦公、辦案效率。但信息化也是一把雙刃劍,運用不當,就會誤入“信息化陷阱”。近來,檢察機關搞“遠程提審”、法院系統搞“遠程開庭”,媒體也進行了廣泛宣傳,甚至引來叫好聲一片。所謂“遠程提審”就是承辦檢察官無需進入看守所,而是坐在辦公室通過網絡視頻系統,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所謂“遠程開庭”就是被告人在看守所,法官和公訴人均在辦公室,“控、辯、審”三方不見面,而是通過網絡視聽系統,實現互動。
  上述所謂的“遠程提審”、“遠程開庭”違背了司法親歷性原則,值得批判。司法活動的一個基本規律是:司法者必須親自接觸證據的最原始形態,直接聽取以口頭方式進行的陳述和辯論,理論上稱之為司法的親歷性原則,又稱為“直接和言辭原則”。該原則有兩個最基本的要求:一是直接審理,二是以口頭的方式進行審理。前者要求司法者必須親自在場,接觸那些距離原始事實最近的證據材料;後者則要求司法者必須以口頭方式進行訴訟活動。
  公訴人提審犯罪嫌疑人是一個重要的核證過程,需要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無罪、罪輕的辯解,甚至需要關註犯罪嫌疑人的一個眼神、一個動作,非以直接、口頭方式進行不可;庭審過程是控辯雙方通過直接、言辭的質證和辯論、法官現場聽取雙方意見併進行判斷的過程,同樣非以直接、口頭方式進行不可。直接、言辭原則的反面恰恰是間接、書面審理。無論是遠程提審還是遠程開庭,都沒有直接接觸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一種變相的間接和書面審理,這樣,司法活動就可能異化為一種行政活動,應當立即叫停。
  (原標題:警惕檢察創新的不良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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